梧水罚字〔2020〕第01号
被处罚人:莫兴佳,男,35岁,身份证号码:450521************,住址:广西北海市********。
经查,莫兴佳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2020年3月27日擅自在中集码头对开浔江河段开采280立方米河砂。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我局执法人员对莫兴佳、邓景泉的调查笔录;
2、执法现场照片。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向被处罚人莫兴佳送达《梧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梧水罚告字〔2020〕第01号),将本机关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被处罚人。被处罚人莫兴佳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莫兴佳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
元(¥200000.00);
2、没收违法开采河砂28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200.00)。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账号:45001648651058004799,账户: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水利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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